8月18日上午,由陆川县法院执行局以及法警大队等一行组成的执行小组到陆川县古城镇盘龙街成功扣押了桂KD1××学教练车一辆。这事要从5年前发生在陆川的一起教练车事故说起,其中的过程颇为复杂,引发的官司是一连串——
“教练”未随车指导,学员练倒桩出事故撞伤另外两学员
2012年5月25日,戚某驾驶桂K60××学号轻型货车在陆川县古城镇盘龙开发区带领廖某泉、廖某旺、廖某雄等人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当天12时,戚某未随车指导,让廖某雄单独驾驶该轻型货车练习倒桩技术时发生事故,造成廖某旺、廖某泉受伤。
事情发生后,廖某旺等人才知道他们眼中的“教练”戚某没取得机动车教练证。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戚某未取得机动车教练证、未随车指导造成事故,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1月4日,廖某旺将戚某及驾校的开办人冯某诉至陆川县法院索要赔偿。官司连打了两场,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0000元给廖某旺;戚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18682.8元给廖某旺;冯某对戚某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廖某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鉴于冯某对戚某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陆川县法院强制执行了冯某228104.8元,伤者的损失最终得以赔偿。
赔偿了伤者20余万,驾校开办人依挂靠协议起诉追偿
在赔偿完伤者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4481元后,冯某持挂靠协议书将戚某、刘某诉至陆川县法院追偿。提及这事也颇为复杂。
原来,出事的教练车是挂靠在冯某开办的驾校。
2009年1月,冯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书》,刘某自带车牌号为桂K60××学挂靠冯某个人开办的驾校,经营招生培训汽车驾驶员业务,车辆登记入户为冯某个人经营的驾校名下。协议约定,在刘某经营管理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的,由刘某负责,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
《协议书》签订后,刘某进行了经营招生业务。2011年12月28日,刘某在未征求冯某意见的情况下,与戚某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书》,将桂K60××学号牌车辆转让给戚某。
事后,冯某收取了戚某交来的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用,并将驾校的有关管理事项通过驾校信息平台发送到戚某手机上。因此冯某已事实上接受了K60××学号牌车辆转让给戚某所有。
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教练”名下的教练车被依法扣押
该案经陆川县法院审理认为,戚某驾驶该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戚某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冯某承担了交通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后,依据其有关法律规定,冯某在垫付该起事故的赔偿款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事故责任人戚某行使追偿权。刘某不对该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故冯某要求刘某承担其代付的赔偿款等款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陆川县法院作出判决:戚某偿还赔偿款232585.8元及相关利息给冯某。
经陆川县法院多次督促,戚某都拒不履行判决,案件转入执行程序。
今年7月5日,陆川县法院执行局向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戚某自通知书送达3日内履行相关赔款义务。但戚某未履行。因此,陆川县法院决定扣押戚某所有注册登记在驾校名下车牌号为桂K88××学、桂KD1××学小型轿车(教练车)。
8月18日上午,由陆川县法院执行局以及法警大队等一行组成的执行小组到陆川县古城镇盘龙街成功扣押了桂KD1××学教练车一辆,另一辆桂K88××学教练车因不在现场,故未能扣押。
目前,执行工作仍在进行当中。(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柏锦)
原标题:5年前的教练车事故引发官司一串——受伤学员告“教练”和驾校,驾校跟着起诉“教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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